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豫财办教〔2007〕112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豫财办教〔2007〕113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豫财办教〔2007〕114号),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分春秋两个学期发放。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推荐评选人数,根据每年河南省教育厅下达的具体名额确定,每年秋季开学后评选一次。
第五条 评选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完成学籍注册。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二)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必须是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生,同时要求上一年度被评为校级以上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且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前10%以内、无不及格科目、无行政纪律处分、热爱集体、乐于助人。
(三)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必须是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生,同时要求上一年度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前25%以内且无不及格科目、无行政纪律处分,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被认定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四)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在校生必须学习努力、无行政纪律处分、积极上进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被认定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五)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六条 评选办法
国家奖学金申请者提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附获奖证书复印件,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者提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及《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国家助学金申请者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学院组织初审,初审结果在学院公示五天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学生处,学生处对各学院推荐名单复核无误后上报校领导批准,在规定时间内将确定的获资助学生名单逐级报至省教育厅审批。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获得者由教育部颁发荣誉证书,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由省教育厅颁发荣誉证书。
第八条 各学院要对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进行全程跟踪考核,建立个人档案。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名单一经省教育厅批复,必须按批复名单发放,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范围。学生在受助期间出现休学、离校、学习成绩不合要求等现象,学院需及时上报学生处备案,经省教育厅批准后方可更换符合要求的学生。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原《郑州师范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郑师院行〔2012〕1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