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项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引导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结合学校《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和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本学院的评定办法及评定细则。
第二条 综合评定从学习成绩(占60%)、综合拓展性能力(占40%)、两个方面进行考核。
第三条 学生奖助学金种类分为:1.国家奖助学金;2.校内奖学金。国家奖助学金分为: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校内奖学金分为: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奖学金以年级、班级为单位进行综合评定,综合评定遵循定量和定性相结合原则,每学年进行一次,作为学生学年评定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的依据;单项奖学金按照荣誉称号级别、竞赛成绩等级等情况进行评定。
第二项 评定组织
第四条 综合评定的组织机构包括学院综合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和班级综合评定工作小组。
1.学院综合评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成员由团委书记、辅导员和班主任组成,负责学院学生综合评定工作,审核各班级综合评定结果,处理综合评定中的争议和申诉等。
2.班级综合评定工作小组,组长由班长、团支书担任,成员由副班长、学习委员、学生党员代表1人、学生宿舍长代表1人、普通学生代表2人组成。在班主任指导下,负责学生综合评定加分证明材料的审核及积分计算等。
第三项 校内奖学金的标准与比例
第五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校期间学习成绩突出,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综合素质高的学生。
(一)一等奖学金:每生每年1200元。
(二)二等奖学金:每生每年800元。
(三)三等奖学金:每生每年500元。
第六条 单项奖学金用于奖励在学习、专业竞赛和社会活动等单项比赛中取得突出成绩的优秀学生。
(一)获得国家、省、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优秀共青团员)荣誉称号,分别奖励500元/人、300元/人、100元/人。
(二)获得由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国家级专业竞赛前三名的团体或个人,第一名奖励2000元、第二名奖励1000元、第三名奖励500元;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的团体或个人,一等奖奖励800元、二等奖奖励400元、三等奖奖励200元;获省级前三名的团体或个人,第一名奖励1000元、第二名奖励500元、第三名奖励200元;获省级一、二、三等奖的团体或个人,一等奖奖励400元、二等奖奖励200元、三等奖奖励100元。
(三)我校应届毕业生被985、211等重点高校录取为硕士研究生,奖励2000元/人。
(四)在各类国家行业协会、学会、社团组织的与专业相关的竞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者,经学校单项奖学金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酌情予以奖励。
第四项 奖助学金评定条件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参与学生奖学金的评定。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要求进步;
(二)道德品质优良,遵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勤奋学习,成绩优良;
(四)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身心健康,体育成绩合格。
第八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取消当年学生奖助学金评定资格。
(一)休学或保留学籍者;
(二)因违纪受到校规校纪处分者;
(三)原则上该学年内必修课程不及格者;
(四)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中基础素质拓展成绩不及格者。
第五项 综合素质评定细则
参见《第二章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中第三项综合素质测评的内容和标准第三项》
第六项 奖学金评定时间及程序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评定时间。
国家奖学金及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评定时间为每年的9月-10月。毕业生奖学金自最后一个学期学习课程完成后开始评定。单项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由学生根据成绩结果向学院申请并报学生处审定。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及校内奖学金评定程序。
(一)综合评定。学院依据《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奖学金评定细则》对每位学生上一学年综合表现进行量化测评,测评成绩作为学生奖学金的直接依据;
(二)学院根据测评结果确定出获得学生奖学金的候选名额;
(三)学院审查候选人资格并公示5个工作日;
(四)学生处审核并报主管校长审批;
(五)学校表彰奖励,颁发证书、奖金。
第十一条 单项奖学金评定程序。
(一)单项奖学金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单项奖学金申请表》一式两份,附上相关材料(发表论文复印件、刊物目录及封面复印件),并交由学院进行审核;
(二)单项奖学金审核委员会审核;
(三)学生处、主管校长审批并公示5个工作日;
(四)学校表彰奖励,颁发奖金。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评定程序。
(一)家庭经济困难认定。
1.认定标准
(1)家庭经济困难状况分类:
一般困难:是指提出申请的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在扣除基本生活费用后,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其它费用;
特殊困难:是指提出申请的学生的家庭的人均收入低于学校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考标准:
①英模烈士子女;
②无经济来源的孤儿、单亲家庭子女;
③父母双双下岗,家庭收入来源单一,难以维持基本的生活费用;
④家中病人长期卧床或残疾人生活不能自理、经济拮据;
⑤家中多人同时上学,经济负担过重;
⑥突发性自然灾害或人身意外事故;
⑦由于火灾等偶然性突发事件造成的临时性生活困难;
⑧其他可酌情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正当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格:
①日常生活中有超出正常生活必须的消费行为,如抽烟、酗酒、高消费;
②德、智、体诸方面不求上进者;
③受校、院(系)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者;
④受刑事处罚者;
⑤申请人尚处休学期间的
⑥其他酌情考虑事由。
2.认定机构
为保证认定工作的顺利进行,学校自上面下设置三级认定组织机构:
(1)校级认定机构
学校设立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2)学院认定机构
学院成立以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学院书记为组长、学院辅导员、德育导师等相关人员组成的认定工作组。
(3)班级认定机构
在各学院中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德育导师任组长,学生代表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认定小组由5-7人组成,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应有一定数量的学生代表人数,使其具有代表性。
3.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由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证实家庭经济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
(1)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应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加盖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公章,同时需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备请表》;
(2)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时,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生认定申请表》;
(3)班级评议小组依据本实施办法第三项认定标准,对所属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状况进行认定,并确定符合条件的学生的资格和家庭困难档次;
(4)学院认定小组对所辖各评议小组的初步评议确定结果进行复核汇总;学院认定小组对初步评议结果有异议的,应征得班级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5)学院认定小组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和家庭困难档次复核通过后,应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名单和档次以适当方式,按《郑州师范学院学生手册》郑州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第六项:认定机构的职能中的要求公示。
(6)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认定小组审核通过的相关认定材料汇总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二)参考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
第七项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政治与公共管理学生综合评定工作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