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激励我院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郑州师范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一、申报对象
学生奖学金的申报对象为在我校正式注册的在读全日制学生。优秀学生奖学金以年级、专业为单位进行评定;单项奖学金按照荣誉称号级别、竞赛成绩等级等情况进行评定。
二、学生奖学金的标准
1.优秀学生奖学金标准
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校期间学习成绩突出,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综合素质高的学生。
一等奖学金:每生每年1200元。
二等奖学金:每生每年800元。
三等奖学金:每生每年500元。
2.单项奖学金标准
单项奖学金用于奖励在学习、专业竞赛和社会活动等单项比赛中取得突出成绩的优秀学生。
(1)获得国家、省、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优秀共青团员)荣誉称号,分别奖励500元/人、300元/人、100元/人。
(2)获得由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国家级专业竞赛前三名的团体或个人,第一名奖励2000元、第二名奖励1000元、第三名奖励500元;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的团体或个人,一等奖奖励800元、二等奖奖励400元、三等奖奖励200元;获省级前三名的团体或个人,第一名奖励1000元、第二名奖励500元、第三名奖励200元;获省级一、二、三等奖的团体或个人,一等奖奖励400元、二等奖奖励200元、三等奖奖励100元。
(3)我校应届毕业生被985、211等重点高校录取为硕士研究生,奖励2000元/人。
(4)在各类国家行业协会、学会、社团组织的与专业相关的竞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者,经学校单项奖学金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酌情予以奖励。
三、学生奖学金评定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者,可参与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要求进步;
(2)道德品质优良,遵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3)勤奋学习,成绩优良;
(4)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各项活动;
(5)身心健康,体育成绩合格。
2.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取消当年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资格。(1)休学或保留学籍者;
(2)因违纪受到校规校纪处分者;
(3)该学年内旷课一次以上者;
(4)该学年内有学习成绩不及格者;
(5)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中素质拓展成绩不及格者。
(6)毕业生该学年实习成绩不合格者。
四、奖学金评定时间
1.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时间
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评定时间为每年的9月-10月。毕业生奖学金自最后一个学期学习课程完成后开始评定。
2.单项奖学金评定时间
单项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由学生根据成绩结果向学院申请并报学生处审定。
五、奖学金评定程序
1.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程序。
(1)综合素质测评。依据《郑州师范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参见学生手册),各年级各专业按照统一标准对每位学生上一学年综合表现进行量化测评(三年制专科生如大三未安排在校学习课程,仅考察大一、大二两个学年的学习成绩),测评成绩作为优秀学生奖学金的直接依据:即思想品德满分20分;学习成绩满分60分,换算公式为:学习成绩分=(考试科目成绩之和÷考试科目数×70%+考查科目成绩之和÷考查科目数×30%)×60% ;拓展性能力满分20分,及格分为12分(毕业生奖学金评选除外)。
(2)根据测评结果对各班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候选人进行排名,评审小组依据学校名额分配标准确定奖学金候选人名单;
(3)学院审查候选人资格并公示5个工作日;
(4)学生处审核并报主管校长审批;
(5)学校表彰奖励,颁发证书、奖金。
2.单项奖学金评定程序。
(1)单项奖学金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单项奖学金申请表》一式两份,附上相关材料(发表论文复印件、刊物目录及封面复印件),并交由学院评审小组进行审核;
(2)单项奖学金审核委员会审核;
(3)学生处、主管校长审批并公示5个工作日;
(4)学校表彰奖励,颁发奖金。
六、奖学金发放和管理
1.奖学金的发放
学院将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及获奖金额报学生处审核,由学生处向校财务处提供获奖学生名单;经财务处核准后,通过银行卡向获奖学生进行发放。单项奖学金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后报学生处审定并办理奖学金领取手续。
2.奖学金的管理
学院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开展奖学金评定工作。在评定过程中,学生如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其荣誉称号,并停发奖学金;已经发放的,责令其上交,并予以相应处分。
附:《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综合素质测评标准》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综合素质(拓展性能力)测评标准
1.在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征文比赛、知识竞赛、学科竞赛、文学创作等方面获奖的、积分标准如下:
级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鼓励奖 |
国家 | 10 | 9 | 8 | 5 |
省 | 6 | 5 | 4 | 3 |
校 | 5 | 4 | 3 | 2 |
院(系) | 4 | 3 | 2 | 1 |
2.在校刊、国内公开发行刊物(CN)或国内外(CN、ISBN)公开发行刊物发表文章的第一作者分别积4、8分,其余作者分别积2、4分。
3.参加各种市、省、国家承认的基本技能考试并通过者,分别积5、6、8分,其中一次性通过英语四、六级考试者分别积6、8分。
4.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积分标准分别为8、6分。
5.获得校内优秀学生奖学金一、二、三等奖的,积分标准分别为4、3、2分。
6.获得院(系)、校、市、省、国家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团干、优秀志愿者称号的,积分标准分别为3、4、5、6、8分。
7.学生助理、学生干部分级考核进行积分,由所属的学生工作部或学生工作办公室组成考核小组,制定学生助理、学生干部考核办法。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职务 | 等级 | ||
优秀 | 合格 | 不合格 | |
学生处处长助理、院(系)书记、副书记助理,校学生会正、副主席、团委总干事,院(系)学生会正、副主席,团总支副书记 | 6 | 5 | 0 |
学生处助理、院(系)辅导员助理,校学生会正、副部长,院(系)学生会正、副部长,院团队、社团负责人、院(系)团队负责人 | 5 | 4 | 0 |
学生会、团委干事、正副班长,班团支部书记 | 4 | 3 | 0 |
班委成员,班团支部成员 | 3 | 1 | 0 |
组长(泛指各工作小组负责人)、寝室长 | 2 | 1 | 0 |
8.参加各类文艺、体育比赛并获得院(系)、校、市、省、国家级奖项的个人和团体,每人积分标准如下:
级别 | 名次 |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
国家 | 10 | 9 | 8 | 7 | 6.5 | 6 | 5.5 | 5 |
省 | 6 | 5.5 | 5 | 4.5 | 4 | 3.5 | 3 | 2.5 |
市 | 5 | 4.5 | 4 | 3.5 | 3 | 2.5 | 2 | 1.5 |
校 | 4 | 3.5 | 3 | 2.5 | 2 | 1.5 | 1 | 1 |
院(系) | 2 | 1.5 | 1 | 0.5 | 0 | 0 | 0 | 0 |
9.获院(系)、校、市、省、国家级“优秀班集体”、“文明宿舍”称号的成员每人分别积2、3、4、5、6分。
10.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并取得奖励证书者每次积1分。参加社会实践、第二课堂活动及保护环境、节约水电等活动,并获得院(系)、校、市、省、国家及奖项的,积分标准分别为3、4、5、6、8分。
11.积极参加各项大型集体活动,并在活动中表现突出,受到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表彰者每次加2分,受到学校学生工作部表彰者每次加4分。此项加分最高上限为4分。
说明
(1)第1条中,若有同一项目获不同级别奖项者,按最高项计分一次。
(2)第4、5条,若有重复获得者,按最高项计分一次。
(3)第6、7条,若有同职务重复获得者,按最高项计分一次
(4)第7条中,凡身兼数职者按最高职务考核加分。
(5)学院内部同一活动重复获奖者,按最高项计分一次。
(6)所有奖励项目积分均以获奖证书原件为依据,集体奖项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7)未能涵盖的拓展性能力项目,由奖学金评审小组参照以上相近积分标准依据实际情况确定积分值。